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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出台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


 日期:2005-11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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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11月21日,省卫生厅、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、省妇联和省计生委五部门,联合制定出台了《青海省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》,就维护我省流动儿童合法权益,预防、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做出具体规定。
 
    《办法》规定,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(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7岁以下儿童),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实施预防接种,有计划利用生物制品开展人群预防接种。适龄流动儿童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,并凭卡接种和办理入托、入园、入学手续。外来长期暂住人员在本地区生育的婴儿出生后,监护人应当在1个月内,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儿童预防接种证,并按时接种。外地来我省暂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,在原居住地已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,凭证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。未办理的,应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补办,并按规定补种。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,视为未接种,以迁入时间为准,按免疫程序完成接种。
 
    另外,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、入园、入学手续时,要查验预防接种证,对未办证和接种的流动儿童,责成监护人限期到预防接种单位办证、补种。接种单位每3个月核查和整理辖区内的预防接种证、卡,预防接种前,要告知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、作用、禁忌、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,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,并如实准确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。
 
(据“新华网”)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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